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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方式选择研究

发布人:admin 浏览 832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9日 打印本页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方式选择研究[1]
向荟  胡争光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21)
摘要: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取得成功的关键。本文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过程出发,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包括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利益分配应该遵循的原则、利益分配的方式与契约和实体模式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契约模式    实体模式    利益分配方式
 
 
0、  引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一种全新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大量涌现,成为企业分散创新风险、提高创新效率和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方式。2009年7月l4日,科技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推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被作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三大载体之一提出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以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联盟参与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以追求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为其战略目标的新型技术创新合作组织(科技部,2009)。由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我国刚刚兴起,国内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多集中于联盟内涵解释、构建方案、联盟章程等理论研究上,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方式以及选择缺乏有效的研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实际上是联盟利益客体在利益主体间的分配,这一过程是在科学的分配原则指导下,根据联盟自身特点,按一定分配方式进行的。本文拟在借鉴已有产学研合作联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和分配原则进行论述,进而对其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进行重点分析。
 
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是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相互合作创新,作为一个整体而创造出来的收益。利益由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构成。利益主体是指利益的拥有者,是处于一定的组织结构中的人,他既可以是单个的人,也可以是某群体或者组织(董彪,2006)。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核心理念是通过合作与集成实现“双赢”或“多赢”的目标。强调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每个合作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主体应包括联盟中的所有相关组织和成员,具体包括产业内企业、政府和科研院所等,它们各自在联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见图-1)。

 
产业内企业
 
政府
高校与科研
院所
 
选择战略产业、协调推动、政策资金支持
参与合作研发
提供智力和技术
提供资金、开发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推广技术
产业技术创新战
略联盟

图-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主体
利益客体指的是利益的载体或承担者,是人的需要所指的对象。所有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是利益的对象或利益的客体,它既包括自然物品,也包括人类的社会化劳动产品。(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以后出现的利益即指利益客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客体是指联盟利益主体的需要所指的对象,它包括直接利益:技术创新成果、企业利润和技术转让收益等。间接利益:行业标准、市场占有率、品牌、知识和经验、学习能力,战略收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创新成果应是产业内甚至是国家战略性产业内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创新成果,而间接利益中的战略收益表现为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间接利益可以通过影响效应转化为直接利益。而直接利益中的技术成果在产业化和商业化后,会通过企业的利润直接反映出来,因此联盟的利益分配,最终将以对联盟中企业利润的分配体现出来。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主体与客体间,是通过联盟利益主体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即联盟建立后联盟成员的对联盟的管理,通过管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间有机地联合到了一起(见图-2),从而使原本潜在的合作利益得以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也得以协调,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利益,如扩大就业、提升国家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等。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主体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客体
利益主体的活动

图-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
 
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的原则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建立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联盟参与方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联盟参与各方是一种典型的“ 非零和博弈” 和“ 结盟博弈”,各方都试图从结盟和合作中取得利己又利人的“双赢”效果(胡争光,2010)。因此联盟要实现产业技术创新,健康稳定地发展,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关键。为了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地分配,使联盟各个成员所获得的利益与其预期一致,必须树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指导思想和原则。本人认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互惠互利原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质是通过联盟各方进行合作创新,以实现各盟员共赢。因此,利益分配方案要使联盟各方成员的基本利益得到保证,不影响任何一方的合作积极性,否则就容易导致合作的失败或中途的中止。互惠互利原则从个体角度来讲是指,对于每个盟员应该保证加入联盟后的收益大于或者等于不参加联盟的收益即参与联盟的机会成本。从联盟整体来说,互惠互利是指良好的利益分配方案,可以有效调动各盟员的积极性,使联盟健康稳定地运行,以实现联盟整体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
    (2)协商让利原则: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过程中,由于事先的契约或者协议的不完备性,在实践中会出现协议中无规定的或规定不明确的新利益,这些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协商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解决。合作方之间任何一个方如果因对利益分配不公产生抵触,就会导致联盟整体的低效和不稳定,必须通过合作各方之间高层的谈判及协商来解决新出现利益分配问题。
   (3)风险补偿原则: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联盟成员由于分工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在利益分配机制中应引入风险调节系数对联盟成员进行风险补偿(郉乐斌,2010)。因此,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联盟各方风险的大小,盟员所承担的风险越大,所得的收益理应越多,以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用数学模型表述为:n个成员的联盟中,设盟员i承担的风险为Ri,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收益为P,根据风险补偿原则有
       即有     (i,j=1、2、3…..n)
   (4)收益与投入一致性原则:是指盟员各方分配到的收益与其投入成正比,投入多,分配利益时得到的收益也应该越多。这种投入不仅包括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投入还应该包括人力资源、专利技术、营销渠道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汪之明,2010)。为了激励联盟各方积极为联盟提供优质资源投入,并为联盟的利益分配提供可靠的依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该对各盟员投入的资源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遵照收益与投入一致性的原则。用数学模型表述为:n个成员的联盟中,设盟员i投入的资源折算成资金为I、,联盟预期收益为P,则各盟员的收益Pi,满足:
       即有      (i,j=1、2、3…..n)
 
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
3.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合作模式
企业、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参与者,由于它们的需求、基础条件、参与程度、投入资源等的不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不同的联盟模式会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方式选择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讨论联盟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之前,有必要对联盟的模式进行分析。作为制度化的产学研利益共同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维系纽带有二:契约和股权(赵志泉,2009)。据此,我们可以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模式分为以下几种:
(1)契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契约为纽带,各方就人员、财务、合作机制等建立全面而规范的制度,实现制度化运作。由于契约模式表现出类似于共建实体的一些特点,也称之为“半实体模式”。契约模式的优势在于,法律赋予契约联盟订立方最大限度的自由,联盟各方可以就技术创新的内容、方式、期限、地点、违约责任等各种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以合同的形式将协商成果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以约束各方行为,实现合作目标。但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和违约成本等问题,契约型模式的缺点也是较为明显。
(2)实体模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各方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共同组建某种实体,并通过该实体实施技术创新合作,这种合作模式被称为实体模式。在实体模式下,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根据它们在实体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来确定。相比于契约模式,实体模式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程度更高,合作时间更长,合作关系也更为稳固。实体模式包括法人实体模式和非法人实体模式,其中最常见的是法人实体。法人实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其活动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的企业和其他单位。法人实体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它以章程的形式将联盟各方订立的协议提交工商部门登记,使其具有了高于一般协议的法律效力,解决了联盟法律保障机制薄弱的问题。其次,股权制度使联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入股的方式和比例,然后根据入股的比例对公司享有股权利益、承担有限责任。这为联盟及其成员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了科学的制度化标准。最后,实体模式采用法人治理结构,使联盟组织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系统,从而切实保护了联盟成员利益。在现有的法人实体模式中股份合作制企业、模拟公司模式和聘请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公司是最主要的构建模式(张晓等,2009)。
 
3.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配方式分析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产学研联盟的深化发展,其利益分配方式可以从产学研联盟分配方式中得到借鉴。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高校或科研机构与企业基于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较为持久、深层次的技术创新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将技术创新成果转移到企业进行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同时,还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并继续与企业合作进行技术的持续开发合作,使技术进一步产业化和商业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学研方不仅仅是对转移的技术收取转让费,还要参与作为联盟收益的企业盈利分成。因此,目前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
(1)提成支付:在这种分配方式下,联盟各成员将按照事先协商的一定比例从联盟收益中获得份额。现有的提成支付方式可以分为按照产品产量、按照销售额和按照利润提成三种。由于产量不能准确地反映联盟的经济效益,所以这种方式不适合应用于实践。利润是反映经济效益的最好指标,按利润提成也符合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在联盟经济效益方面会比学研方拥有更多信息优势,这使得利润的核算很可能产生争议,进而引发冲突,因此这种支付方式也不适用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实践。按照销售额提成指企业按产品投产后销售额比例进行支付,这种支付方式能很好地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则,而且销售额的核算相对简便,能直观反映企业的绩效,从而增强联盟各方的信任程度,这种分配方式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行提成支付的最佳选择。提成支付方式通过利益驱动可以很好地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有利于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依照市场需求对技术进行持续地改进升级。这种分配方式适合于联盟中企业和高校或科研院所都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且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资源互补,联盟面临的关键性技术创新难度较小,市场风险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混合支付:具体操作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先支付一定的固定金额作为入门费,然后再按照提成支付的方式支付技术转让方。这种分配方式的优点在于,它能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使学研方能够及时收回部分资金用于对该技术的进一步研发,同时还能很好地把联盟各方联系在一起,实用性很强。由于按产量和按利润提成都有各自的弊端,所以实际操作时应采用入门费加按销售额提成这种混合支付方式。混合支付适合于联盟中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强,且掌握行业先进的核心技术,而企业的科研实力弱、资金紧张,联盟面临的关键性技术创新难度较小,市场风险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按股分利:这种方式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方把投资作价入股,这种投资可以是有形的如资金、机器设备、厂房等实物投入,也可以无形的如先进技术成果、专利权、商标权等投入,形成一定的入股比例,联盟各方按入股比例分配联盟收益。这意味着联盟成员各自的利益与联盟的成败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当联盟的经济效益好时,就能按比例分享较高的利润,当联盟发生亏损时,联盟各方均要按比例承担一定的损失。按股分利很好地体现了联盟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适合于联盟合作形式紧密(股权结构),联盟面临的关键性技术创新难度大,创新的投入需求较大(无论是人力、财力还是物力),市场风险大,且多为国家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或对国家、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大推动作用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3  不同模式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分配方式选择
根据前面的分析,不同模式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方式会有所不同。
(1)契约模式下的利益分配方式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以技术产业内关键性技术创新为目的的,而随着创新的深入,技术创新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在增大,其所需的投入成本和风险也在增大,企业需要与外部资源拥有者展开长期合作,实现共享创新资源、分担研发成本和分散创新风险。在契约模式下,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订立契约时事先无法预见的困难和风险。这时,风险责任应由联盟成员各方共同承担,在选择分配方式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这点。契约模式下联盟各方以契约为纽带而非股权,按股分利在这并不适合。所以,可选择的分配方式有提成支付和混合支付,具体可以根据联盟所处的产业状况、企业资金状况、技术创新难度和面临的风险等情况确定。这两种分配方式都涉及提成,提成的依据,可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依照销售额提成。提成期限的确定,可以参考新技术的寿命和专利法律保护期限。提成的比例,可以根据联盟的经济效益和项目性质各方协商确定。对于容易出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采取短提成期限和高提成比例。对于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合作创新项目,可降低提成比例延长提成期限。另外在实践操作中,联盟各方可以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创新提成方式,灵活选择。
(2)共建实体模式下的利益分配方式
共建实体模式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一种高级和紧密形式,以股权为纽带,依靠联盟成员共同所有权来有效降低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联盟中各方有着共同一致的利益取向,权、责、利关系明确,管理规范。在操作上,高校、科研院所一般用科技成果、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技术或部分资金入股,企业一般以资金、场地设备、营销、管理等入股。由于共建实体模式下,联盟各方按照规范的股份制形式组建,其产权明晰,实现所得利益共享与经营风险共担,因此利益分配时应按照联盟各方所占股份比例合理分配,即上文提到的按股分利。在共建实体模式下,高校和科研院所一般会选择以科技成果入、专利等作价入股,这是联盟学研方按股分利的基础。但是实践中科技成果或专利的价值很难确定,如何确定技术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例,是实体模式下按股分利要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时,联盟各方可以根据技术水平、技术的市场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共同协商出一个投资比例或者将技术成果按一定方法折算成一定金额作为投资额,还可以将技术成果结合其它投资,来综合确定一个投资比例;其次,可以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成果价值鉴定方面的作用,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来确定技术成果的投资比例;最后,政府可从法律方面规范技术成果的定价方法,加快无形资产评估队伍的建设,提高现有评估机构的资信,实行技术成果的信誉评估,并设立监督举报机制,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4、结语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联盟各方通过合作要实现“共赢”。因此,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是联盟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联盟成员长期相互合作的保障,是联盟成败的关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包括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其利益的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合理。现阶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方式可有提成支付、混合支付和按股分利三种,不同模式下其分配方式不同,契约模式下可视具体情况采用提成支付或混合支付方式,实体模式下可采用按股分利方式。随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和对其研究的深入,新的更加有效的利益分配方式会不断出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也会更加有效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科技部等.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most.gov.cn/tztg/200902/t20090220_67550.htm,2009-02-21.
[2]董彪. 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策略与方法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理工大学, 2006.
[3]胡争光,南剑飞.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战略联盟的产业拓展[J].改革与战略,2010,(10):38-41.
[4]郉乐斌,王旭,徐洪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风险补偿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0(14):63-64
[5]汪之明.产学研联盟利益分配机制研究[D].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0.
[6]赵志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机制研究[J].创新科技,2009.4.
[7]张晓,盛建新,林洪.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机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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