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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论文网:国际平行诉讼的解决交道

发布人:admin 浏览 1353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13年3月16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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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般是指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引发的争议,在有管辖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2有的国家称之为"一案两诉"或"诉讼竞合。平行诉讼的弊端显而易见:诉讼费用的双重支出,司法资源的浪费,可能出现的判决的矛盾和冲突,甚至会影响到国际民事正常交往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等等3因此各国都有相应的制度来规避平行诉讼的出现。

  一、各国对待国际平行诉讼的立法实践当今各国对待国际平行诉讼主要有承认可能预测原则和比较衡量原则:

  (一)承认可能预测原则O此原则认为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应当类推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以将来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可能性为条件,规范内国诉讼c采取这一态度的主要是法国、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c(二)比较衡量原则。

  此原则的适用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具体是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裁量、判断内外国哪一法院为适当的法院,从而决定继续那里的诉讼(也即同时停止另地的诉讼)。具体而言,主要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未决诉讼"原则和"禁诉命令"来实现?"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美英法特有的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法院的方便或费用方面来看,审理案件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时,放弃本国法院管辖权的一种制度。

  "未决诉讼"原则,是指美英国家的法院为支持在他国法院进行的涉及相同或类似当事人或争议事项的诉讼,中止本国法院诉讼的程序性方法。美英法院在发布未决诉讼中止令后,外国法院可继续进行诉讼并予以判决,而且该判决通常将获得美英国家法院的承认c如果该外国诉讼没有继续进行下去,则美英国家的诉讼可以恢复。

  "禁诉命令"是指美英国家的法院为终止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而发布的命令。此类命令指示受美英国家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预期的或未决的外国诉讼c尽管禁诉命令并不直接针对外国法院,但多数学者认为此类禁令在实质上限制了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能力。

  美英等国家的比较衡量法由于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各种情况,对审理案件的更为合适的法院进行选择和判断,赋予审理特定案件更为合适的法院以优先管辖权,对不合适的内国或外国管辖权进行限制,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国际平行诉讼的产生,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些问题二(三)无限制原则c‘是指国内禁止平行诉讼的规定不能类推适用到国际民事诉讼中,国家不承认外国正在进行的诉讼对本国诉讼有中止的效力,不论同一事件是否已经由外国法院审理,都以国内诉讼优先c总之各国不应该限制平行诉讼。意大利、印度等国采用此原则,日本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也是放任国际诉讼竞合。

  二、我国立法现状以及思考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尚未作出任何立法规定c早在1967年和198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些案件中对国际平行诉讼给与了肯定己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条规定"分别居住在国外和国内的中国公民当事人之间离婚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c即使居住在国外的→方已在国外起诉,国内法院亦有权管辖..此外,{意见》第306条进一步规定"中国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授权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i午。"可见,我国法院对于国际平行诉讼基本上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而且,无论我国法院是否受案在先,均奉行"内国法院判决优先"原则二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已就同一诉因向其他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对相关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也不受任何影响,且一旦我国法院受理了该案.则我国法院只会执行内国的判决,对外国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2可以说,我国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国际平行诉讼采取无限制的做法,最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国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的考虑。然而,我国的这一做法却较少考虑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和礼让c在发生管辖权冲突时,如果我国一昧地拒绝承认外国司法管辖权的合理性,其结果必然遭到外国否定我国法院管辖权的报复,即使我国法院作出了判决,也难以为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应该对国际平行诉讼听之任之的态度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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