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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龙法学思想研究的当代价值

发布人:编辑1 浏览 1517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13年3月16日 打印本页

    
西南民族大学 何春莉
摘要: 作为中国近代的杰出法律精英,尤其作为具有世界眼光的中国法律人,杨兆龙先生对中国现代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其著述尤其有研究学习和传播的必要,以为今代法律人带来极为重要的启发和参考价值,我国当时当代的法律问题,无不应立足于国情实际,以情入理,依法循德,杨先生法学著作中的务实、前瞻、分析解释问题的专业性与严谨,都是我国法学中难得的宝贵财富。国内目前对杨先生的法学思想研究甚少,本课题重在研究杨先生法学见解之今日的实践和指导价值,以望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并对杨先生一代的法律精英致以敬意和谢意。
关键词:杨兆龙   文风学风    批判精神    人才培养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江苏金坛人,东吴法学代表人物之一,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蜚声国际的法学大师。毕业于燕京大学东吴大学,后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捷、波八国外语,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我国共两位,另一位为法学家、外交学家王宠惠先生)。1949年任民国政府代理最高检察长期间,释放万余名政治犯。曾协助罗斯科.庞德筹划中国法制之重建。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学会会长、刑事学会会长、国际统一刑法学会会长等职,对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有深刻研究,对比较法学有精深造诣。
杨先生虽取得极大的成就,但出于种种原因,现今未知杨先生的却不在少数,因此,我将杨先生简介列出,便于初识的读者有所了解。我第一次知晓杨先生,感慨我国法学原来有先辈曾取得如此高的国际法学地位,并惊讶于他的语言天赋。同时,心有疑问的是,今常有人遇事称我国法制不建全,一味批评,而对于改善的具体方法,则推卸为我国缺乏法制的环境,毫无主张的提出。杨先生所处战争动荡的年代,法学建设当不比和平时期更易受到重视,杨先生是怎样学习又如何获得世界法学界公认的成就?
正是有着这样的疑问,我开始认识先生并得以熟悉。杨先生的文章在文革后多被遗失,后经陆锦璧等人的多方寻求,才整理而得今日《杨兆龙法学文集》,该文集是现今收录的杨先生著作最为完整的书籍,但杨先生一生学术之言,该文集现收集到的,也只有十之六七。我将杨先生成就介绍于文前,期待将承载他一生学术生命的文章介绍给更多的人,期望有更多的人认识他,了解他为中国法学所做的种种努力,先生作为世界级的法学家,留下的真知灼见,对现今实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的价值和意义。
一、回归朴实学风,治学当如杨兆龙。
谈到杨先生法学思想在当代的价值,首先我希望指出的,是杨先生朴素的文风,我认为是这最当学习先生的首要。看惯了学术文章的刻板模样,当初看杨先生文章时,平实朴素的文字带给我的感动和震撼无以言表。撇开不论现今法学书籍中空洞无物的废话、故作高深的术语堆砌(这并不单是法学类文章的通病),我曾以为由于法学的专业性,法学文章令人生拒(惧)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作为一门专业学科,它需要系统学习加以掌握,所以当以学习而非阅读的方式看待,必然要用力,用心,用脑。当各种教科书中尽是“概念”、“特点”,只接受强制记忆而不是思考,使人费尽脑力时,读到杨先生的文章,实在是让人豁然开朗,身心愉快。
杨先生文章极为质朴平实,极复杂的问题,他总能如剥笋一般,由外及里,层层深入、线条分明的呈现于人。阐述意见观点,总是服人以理,从不强加于人,文章行云流水,结论之处水到渠成。其文简单白话,可以说只要是能阅读之人,便可以理解其意。《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编者陈夏红在代编者前言[3]中说:《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是杨先生所著最有学习意义的文章,文章写于1949年,对于英美法的各自含义、历史形成、主要区别作了清晰明了的阐述。对于学习法学者,首先便先知悉英美法与大陆法之分,而英美法与大陆法问题之繁杂,虽各种教材和各种期刊上解析甚多,阅读所及却未见哪篇文章能比得上杨先生六十多年写的文章说的清楚明白。
杨先生的文章深入浅出,行文有感而发,据理而辩,不卑不亢,文虽长,无半分废言;文虽短,亦字字珠玑。杨先生文章多重在时弊的直言,并提出切实的建议。观点鲜明又逻辑严谨。读杨先生文章,足以见其学识的丰厚,为人的谦逊。
杨先生的个人成就,固然令人佩服。而其为人治学,对中国法制建设倾其一生,披肝沥胆的爱国之心和秉直而言的品性更是令人敬重所在。《杨兆龙法学文选》编者郝铁州[4]在书中序言里写道:为学不作媚时语,观其为人,从不谄媚权贵,观其为学,从不奉迎时俗……..他一褒一贬,一扬一抑,皆有法度,有‘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学术品格。
文风得以见学风,回归质朴学风,务实求真,以严谨的态度求学做事,杨先生实是为我们做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二、独立思考,培养批判精神。
我们常听见人说,中国一直以来是个人治而非法治的国家,人治是落后的,专制的,要建立法治国家,就要改变人治,建立法律的秩序,依法办事。这种观点颇为流行,教条书中也是这样表述,简言之,即人治代表反动,法治代表进步。而杨先生《法治的评价》[5](1937年2月发表)中,指出法治与人治是相辅而行,缺一不可的。法和人都是国家所必需,法若没有适当的人去运用,就会变成死的甚至于坏的东西。人若没有一定规范作为人行为的标准,就会难免行为失当,失于混乱。儒家与法家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从现代的眼光看,实为观念之争,即“刑法之治”与“非刑法之治”之争。古人所指的“法”,实际只是法的一部分,即刑法,古人所说的“礼”,实在是含有宪法、行政法及私法的意味。在《宪政之道》[6](1944年5月发表)中,杨先生进一步阐述到,我国一向所讲的“礼”,在古代虽不称为“法”,但具有现代法的性质,并且流行甚广,深入人心。明朝的方孝孺,因燕王称帝,不肯草即位诏,身受极刑,祸及十族而不屈。清朝吴可让尸谏,以现在法学家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牺牲是拥护和维护宪法的威信而遭受的,是守法精神的体现。这样的观点令人眼前一亮,如今仍在讨论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杨先生早在几十年前便已说明的清清楚楚。
在杨先生的另一篇文章《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7](发表于1956年12月),批判精神表现的更为明显。这一文章的发表时期,整个社会有种压倒一切的倾向,即认为旧社会的一切制度都是不好,全部应当否定。旧社会的法律具有旧社会的反动阶段本质,不能由新社会继承,应该全部抛弃。正是在这种思潮下,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被全面禁止。而杨先生这一篇文章逆势而言,可是说冒了“大下之大不韪”。杨先生指出,法律继承的重要性在于,法律不能完全从“无“中创造出来,对于法律的继承,是选择适用的,抛弃落后的,反动的法律,保留那些带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规范,为国家和人民所用,尤其是带有普遍规范性的法律,大都是长期经验和智慧累积的结果,因为是前人或别的国家有过就一概摒弃,结果将不堪设想。
尽管杨先生的观点是批判性的,但文章通篇是和风细雨的同志式的谈心和肯切,从学术角度讲,并无半分不妥,但在政治压倒一切的特别年代里,杨先生的作法,承担着难以想像的巨大危险。他的秉直而言,不人云亦云,不唯权、利,不唯形势,一方面显现出知识分子的正直和强烈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先生极具批判精神的素养。
在笔者看来,反右倾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持续时间之长,破坏性之大,如何不是因为对批判精神的压制,和批判精神的缺失造成的?社会少了自我纠错的机制,没有批判,只有批斗,政治和权力压倒一切,是非不是通过论辩求证,而是通过强权定性,杨先生所言“不堪设想的后果”,不幸一语成鑯。
批判精神,不是大字报类型的指责,不是色厉内荏的文斗批语,批判是一种精神,而非一种对立的态度。它是一种独立思考的方式,是一种保留独立人格,据理力争,主张自我观点的坚定,是对事物的发现和挖掘,独立思考,绝不盲从。
批判精神的培养,无疑首要在于教育。教师和学校应当鼓励学生自我思考和自我表达,养成创造和应变的精神,而非单纯设定标准(参考)答案,学生只需要记忆并作答。从某种意义来说,标准(参考)答案会埋没批判精神,尤其在哲学和社会学等文科类课目中,很多时候无法设定标准(参考)答案,习惯于接受现成结论的学生,很难产生批判的精神,因为思考成为不必要和不需要,答案不接受思考,只要求符合正确,否则就不会及格。
批判精神的培养,还需要包容的环境,自由言论,阐述不同思想,在批判中吸收他人的观念,修正自我的观点,当批判的习惯内化形成为一种自觉,才能真实获得辩证看待问题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三、比较法学的重要。
正所谓“世界之眼光,中国之问题”,在杨先生的文章中,中国司法的问题可谓无处不涉及。杨先生哈佛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即以《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为题,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1948年,年仅44岁的杨先生被评为世界杰出的五十位法学家之一,作为世界法学家,《杨兆龙法学文集》编者艾永明先生在序言二[8]中所说:“杨先生学术上以比较法研究和英美法研究为特色,他通晓八国语言,其著作基本上没有离开比较法的范畴,或是直接引用比较法著作,或者是以比较法为视野。”
比较法出发点,在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能解决相同的事实问题,从不同的法律差别中,发现不同的法律解决手段。进行比较的人首先要了解他国和本国的法律,通过分析,对比参考,达到吸收借鉴的目的。在读杨先生著作之前,我从未真正认识到比较法学的重要。杨先生在1934年发表的《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9],就指出缺乏比较法学的课程,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弱点之一,时至今日,我国法律教育的弱点仍旧存在。现行大多法学论文,对某一事实问题的参考比较,多为论文需要,而非事实考证所得,参考书类也多二手材料,都是经过翻译的译文。除开研究者本人的学识所限,严谨考证研究态度的缺乏,都使得我国的比较法学停滞在比较浅显的层面。
比较法学研究,离不开语言的掌握能力。很难想像,一个英语无法阅读的学者,能够对英美法系深入研究。一个语文不能自如表达的人,能够将国内法与国外法的异同、优缺点,加以清晰分析和梳理。杨先生掌握八国语言,有益于他能够直接查阅原始法学资料,并加以分析运用。阅读杨先生文章之后,我感觉杨先生能够掌握多种语言,与其说是他具备超于常人的语言天赋,倒不如说是先生深感比较法学的重要,而有强烈的自我要求去学习和掌握他国语言,以便获得研究的条件。
当今世界沟通日加紧密,经济政治往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国对共通性问题的研究解决,离不开比较法学的相互学习。具备从第一手资料进行研究的能力,以世界眼光解决中国问题。知已知彼,才能少走弯路,百战不怠。
四、法学人才的培养
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无需多述。关于人才培养已有很多的讨论,法学教育的宗旨,在以培养有操守有为之的法律人。笔者甚为赞同原东吴大学的院长盛振为所言:“良以法律教育为目的,不在培植专为个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当为国家社会培植知行合一、品学兼优之法律人才。”[10]
杨先生指出,法律教育的宗旨和计划,是要以严格的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的法律人才。列其要者,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学校里配置合格教授。教授的学识重真实学问的考量,浅薄无实学的人,对学生的危害最大。第二,课程的设置合理。课程的编制需要体现法律的演化和现代趋势;列必要的法律学科为科目;重视理论法学,使学生学习能够知其然并知而所以然;法律实践的实际训练。第三,法律人才的挑选。学法者的法学基础教育是否牢固;对法律的兴趣是否浓厚;学习法律的学生要对道德修养和智力水平进行挑选,养成创造和应变的精神。[11]
杨先生对法学人才培养的言论,今天看来也毫不过时。现今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还是那些问题,即使改革开放后几十年间,法律学生的培养数量和法学教育的重视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人才质量匮乏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观。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和博士生、博士后每年的数量在增加,从外国回来的高学历法学者也不在少数,但国际性法学人才仍旧缺少或者说极其匮乏。如果试图以经济水平和法制环境不建全来说明此原因,是不具有说服力的。东吴法学自1915年成立到1952年中断,其间成立仅有短短三十多年,又多经战乱,数易校址,发展道路不可谓不坎坷曲折,却培养出了杨兆龙、吴经熊、孙晓楼、丘汉平等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才,东吴法学人为20世纪中华民族的立法、司法、外交和法学教育研究中做出举世公认的努力和贡献,难道我们现今的物质条件和法制环境,还不过东吴大学办学时的艰难么?由此可见我们缺少的,仍旧在于法学办学、治学观念上的转变和切实的努力。
杨先生早已指出我国法学教育的弱点和补救应当去走的道路,我们不妨认真学习,踏实去做,使先生之期望,能成就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下一次辉煌。
如果不是中国历史上那段令人痛心疾首的政治冒进和错误风暴,杨先生还能取得多大的成就,并能留给我们多少珍贵的意见,中国法学是否早已有了另一番景象,已不可得知。通过对期刊和报纸的查阅搜索,还能看到《驳杨兆龙在立法路线上的谬论》等对杨先生进行批判的文章,虽然历史已经证明了杨先生的清白,但杨先生个人所受到的损失和巨大悲剧已是无可挽回,杨先生对国家的忠诚和挚爱若能被一代代的法学后人接过,并秉承其志,便是对杨先生最好的宽慰。而我对杨先生的敬重和景仰,及对杨先生文章收集整理,并使其得以保留和传播的陆锦璧、陈夏红等学者,其感谢则尽在此文之中了。
 
参考文献:
[1] 杨兆龙:《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陈夏红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2] 陈夏红:《为学当如杨兆龙---代编者前言》,《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何济翔:《著名法学家杨兆龙》,百年潮2000年第11期《人物春秋》
[4] 杨兆龙:《法治的评价》,《杨兆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
[5] 杨兆龙:《宪政之道》,《杨兆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
[6] 杨兆龙:《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杨兆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
[7] 艾永明:《杨兆龙法学文集》序二,法律出版社,2009年
[8] 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杨兆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
[9] 盛振为:《十九年事之东吴法学教育》,《东吴法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2011级法学法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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