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龙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摘要] 康德将理性的自我批判被比作“法官”组织法庭审判自身。而这一“法官隐喻”却带来了极大的困境,即理性为何能够充当“法官”对自身进行检查?阿伦特对“行动者”与“旁观者”以及柄谷行人对“事先”和“事后”双重视角的区分,为回应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式。在这种区分下,理性的自我反身之所以可能,是由于康德看待理性概念的视角由“事先”移动到了“事后”,也就由处于“行动者”的视角转换为处于“旁观者”的视角,一旦获得该视角,理性就有权利充当“法官”的角色,对自身进行判决。
[关键词] 康德;法官隐喻;行动者;旁观者
康德赋予《纯粹理性批判》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使形而上学摆脱独断论与怀疑论的困境从而走向科学的道路。这一目标的实现首先是以对理性进行批判为手段和标志的。其次,康德认为批判本身也是科学,它能够对形而上学的合法性做出界定。此外,康德认为理性的批判首先是以自身为对象的,他将这种理性的自我批判比作“法官”组织法庭对自身进行审判,这一比喻一般被称作“法官隐喻”。而这一隐喻却为研究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问题就在于,理性如何能够充当“法官”对自身进行检查?
一、康德“法官隐喻”的理论困境
康德是如何界定“批判”的?他在第一批判中明确指出:“但我理解的纯粹理性批判,不是对这些书或体系的批判,而是对一般理性能力的批判,是就这批判可以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追求的一切知识来说的,因而是对一般形而上学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进行裁决,对它的根源、范围和界限加以规定,但这一切都是出自原则。”
[[1]]3~4由这段引文可以分析出四重含义:首先,批判的对象是理性能力本身。其次,理性不依赖经验去追求一切知识的“本性”造成了形而上学的纷争,因此应当对理性进行批判并将其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再次,批判划分了可知与不可知的界限,将形而上学的范围和界限规定出来,为其成为科学奠定基础。最后,批判所依据的是理性自身的原理。不难发现,在批判活动中,理性一方面作为了批判的对象,另一方面又成为了批判的主体。也就是说,对理性进行批判的依然是理性自身,理性是自我批判的。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理性的自我批判喻为“法官”组织法庭对自身进行审判。他在第一版序中谈到:“这个时代不能够再被虚假的知识拖后腿了,它是对理性的吁求,要求它重新接过它的一切任务中最困难的那件任务,即自我认识的任务,并委任一个法庭,这个法庭能够受理理性的合法性保障的请求,相反,对于一切无根据的非分要求不是通过强制命令,而是按照理性的永远不变的法则来处理,而这个法庭不是别的,正是纯粹理性的批判。”[1]3同时又在第二版序中将理性比喻为一个“受命的法官”,“理性必须一手执着自己的原则(唯有按照这些原则,协调一致的现象才能被视为等同于法则),另一手执着它按照这些原则设想出来的实验,走向自然,虽然是为了受教于它,但不是以小学生的身份复述老师想要提供的一切教诲,而是以一个受命的法官的身分迫使证人回答他所提出的问题。”[1]13也就是说,理性作为“法官”不仅观察出现的是什么东西,而且创造性地提出解释现象的原则,然后涉及实验去检验这些假设。但康德认为理性应当首先将实验导向自身,即对自身进行检验。如果将这一组“法官隐喻”联系起来,那么康德的意图已经表达的比较清楚了:理性首先必须站在它自己组织的法庭中澄清自身,在此申明自己的权利和要求。同时,它还要充当“法官”的角色对自身做出判决,即判定这些权利和要求中哪些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康德认为理性只有经过自我批判才能达到自我认识和自身成熟,从而保证自己不会超越界限而陷入形而上学的窘境。因此,我们可以将理性的这种自我反思性的、对自身的检验视为批判的核心问题。理性在所有任务中必须将自身置于批判之下,而且它不能破坏这种批判的自由。换句话说,理性只有通过批判才能确定自身的界限及自身合法的权威,在此基础上它才有权利推进科学和形而上学的事业。
然而,康德如此谨慎的理性批判计划,也引起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理性一方面既是批判的对象,而另一方面又是“法官”,即批判的主体。那么,它如何能够对自身进行审判?或者可以表述为:理性如何能充当自检的“法官”这一角色?遗憾的是,康德并没有直接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以至于Stoddard认为:“康德不能跳出他试图去批判的体系,因为理性是用以反对它自身的唯一工具。”
[[2]]259毫无疑问,这意味着如果无法对上述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工作就会招致严重的理论质疑。
二、一种可能的回应方式
“法官隐喻”一直困扰着众多研究者,以Stoddard为代表的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个问题是康德的理论硬伤,“康德伟大工作的阿基里斯之踝在于,他将理性带上了法庭,以此来分离它的立法权与其专制的主张,但是唯一的可用的法官却是理性自身。”[2]259而Onora O’Neill对康德理性概念的独特解读方式,则被认为是一种可能的回应方式。
O’Neill的回应方式借鉴了阿伦特早期的判断理论。一般认为,阿伦特并没有提供一种统一的判断理论,而是在类型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判断理论,即早期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判断理论和晚期以旁观者为中心的判断理论。早期阿伦特主要是在政治实践背景中从“行动者”的视角出发,将判断视为一种与政治相关的能力,它使得公民在公共领域内决定如何行动。她在说明判断的这一行动性质时提出一种“再现性(representative)思考”的能力。这是一种不仅从某人自己的观点出发,也从他人的观点出发思考事物的能力,而政治判断的有效性正依赖于这一能力,“我在思考一个问题时心中呈现别人的观点越多,那么我就越能想象当我处于他们的位置时如何感觉和思考,我的再现性思考的能力就越强,我得出的结论、我的意见就越有效。”
[[3]]241同时,这种能力只有在复数性的人们的意见交流中才得以形成。对于阿伦特来说,判断不是孤独地自我对话,而是尽可能地扩大化自己的思想,把复数性的他者考虑进来,排除自己以及他人都封闭于其中的主观个人条件造成的偏见。因此按照她的观点,只有凭借复数性的他者,主体才能在共同体的相互交流中将自身意见公开展现出来,同时避免个人的偏见达到判断的有效性。
O’Neill将这一思想引入了对理性概念的具体分析,其论证是从寻找理性的共同原则开始的。康德认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有一条共同的原则,“我们在这里没有忽略任何东西,因为凡是理性完全从自身中带来的东西,都不会隐藏起来,而是只要我们揭示了它的共同原则,本身就会由理性带到光天化日之下。”
[1]8这条理性的共同原则是什么呢?按照O’Neill的解读:首先,康德认为实践理性相较理论理性具有优先地位,“所以,在纯粹思辨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结合为一种知识时,后者领有优先地位,因为前提是,这种结合绝不是偶然的和随意的,而是先天地建立在理性本身之上的,因而是必然的。”
[[4]]166其次,康德将道德法则视为一个绝对命令,而道德在康德那里涉及实践理性的运用,因此绝对命令可以被视为实践理性的首要原则。
[①]既然实践理性较理论理性具有优先地位,绝对命令又是实践理性的最高原则,于是O’Neill推出了“绝对命令是理性的最高原则”
[[5]]3这一结论。也就是说,她认为绝对命令是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二者的最高原则,自然也就是二者所遵循的共同原则。康德1786的一篇论文为这种解读提供了文本支持,他谈到:“运用某人自身的理性就意味着,任何时候一个人试图去假设一些东西,他是否能找到自己假设的可行的根据或规则并使其成为一条对理性运用来说普遍的原则。”
[[6]]8而绝对命令正是被这样规定的,“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4]39相较于绝对命令是对行为立法,我们同样可以将其扩展到理论活动:你应当如此思考,当你的准则可以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也就是说,绝对命令可以被看作适用于我们一切活动,包括理性的理论运用与实践运用,是二者的共同原则。
作为理性共同原则的绝对命令从结构上可以被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由个人意志的准则出发;第二,将这条原则扩大化看是否对所有他者有效;第三,达成法则似的一致。O’Neill认为康德提出的三条普通人类知性(这里等于理性)的准则与绝对命令具有一致的对应关系,“1.自己思维;2.在每个别人的地位上思维;3.任何时候都与自己一致地思维。”
[[7]]136第一条准则意味着拒绝任何外部的权威或任何他律,因而也就是要求主体对理性的独立运用,康德将其称为“永不被动的理性准则”。但如果仅仅是这种独立运用则可能会导致独断论,因此第二条准则要求主体引入他者,并接受他者视角下的检验,“第二条准格,为独断和孤立提供了解决方式,通过要求主体从他者的观点出发思考,即他们的思想是基于至少对他者开放的原则。”
[[8]]300第三条准则要求思维的一贯性,这可以通过结合前两条准则,并经常遵守二者熟练之后达到。同样的三条准则也出现在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中对“智慧”概念探讨的部分,他认为这三条原则是达到理性规范的引导性准则,而把“智慧作为在实践中合规律而完美的理性运用的理念。”
[[9]]96不过,这里涉及的则是理性的实践运用。
这样,绝对命令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共同原则,其结构对应的正是理性的三条准则。由于绝对命令是无内容的仅仅是形式的法则,那么它就只能是否定性的、自我反思且并且是立法的,“任何同时是加于自身的和否定性的立法——也就是说无内容的——只能仅仅是法则的形式。”[8]296既然第二条准则表达了绝对命令包含的这种自我反思特征,那么康德的理性概念本身应包含这种自我反思的特征。在此基础上O’Neill进一步阐释了理性的第二条准则,与阿伦特相似,她认为该准则要求主体引入复数性的他者,并能够站在他人的立场思考,而任何思想与行为的结构必须符合的标准如果能被归为理性的,仅仅因为它必须能被众多他者所遵守。也就是说,判断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被视为合理的,即它们能够被复数性的他者所接受。具体到康德,判断的主体本质上被理解为理性存在者,因此理性之所以能够作为“法官”对自身进行审判,正是由于引入了复数性的他者。不同的理性存在者之间通过交流,揭示出意见的矛盾,从而要求每个理性存在者由他人的视角出发反思自身,这一过程恰恰使得理性对自身无限扩张的要求进行反思。
O’Neill解读方式为回应“法官隐喻”问题提供了很有创见的思路,但却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因为,康德的“理性法官”所受理的是由理性自身的本性产生的、仅靠一般的反思无法排除掉的先验幻相。先验幻相产生的根源在于理性自身,其超越的实践本性要求按照最高原则,即“一般理性(在逻辑运用中)所特有的原理就是为知性的有条件的知识寻找到无条件者,借此来完成知性的统一”[1]505在行动中跨越可能经验的限制。此原则仅仅是一条主观的原则,但理性却出于本性试图将其视为客观的,进而对无条件者即理念做出超验的使用。这必然导致理念被当作现实之物的概念而产生先验幻相,“另一方面,理性并不为客体提供任何法则,但却仅仅提供‘一条处理我们知性的储备的主观规律’。我们应当回忆起康德之前的意图,他认为先验幻相的来源是将这样一条‘主观规律’非法地转换为一条规定事物的客观的原则。” [10]39先验幻相是植根于人类理性本身的幻相,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它不同于由个人主观条件造成的偶然错误,这种错误仅仅属于判断的错误,一旦揭示出来则可以避免,而先验幻相即使被揭示出来仍不可避免。
这样,O’Neill企图借鉴前期阿伦特引入复数性的他者,此类反思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反思,仅要求站在他人的视角来思考,“这种扩展的思考方式,其正如判断知道如何超越其个体性的限制那样,不能严格孤立地发挥作用;它需要他者的在场、必须‘置身于每个别人的地位’去思考,它必须考虑到他者的观点。”[11]220因此,这种反思所能消解的也仅仅是由于个人条件导致的偶然的判断错误,而先验幻相不等同于此类错误。既然理性存在者就其理性本质而言都是相同的,那么主体与复数性的他者之间在此意义上并没有任何质的区别。也就是说,如果从自身的视角出发导致的乃是无可避免的先验幻相,那么复数性的他者视角也同样无法避免此类幻相,正如康德所指出的:“因此在纯粹理性的领域中并没有任何真正的论争。双方都是在与空气搏斗,他们和自己的影子扭打,因为他们超出了自然之外,在那里并没有任何现成的可以抓得住和保持在手的东西让他们从独断论上来把握。”[1]581
三、基于双重视角的回应方式
虽然O’Neill的方法是不可行的,但她的工作却揭示出了康德理性概念中包含的内在张力,使我们能将“法官隐喻”问题进一步地清晰化。前文已指出,由于理性超越经验界限的本性,其不受限制的思辨运用可能会导致先验幻相,而一切以这种幻相为基础的“想要带我们超出可能经验的领域之外的推论都是骗人的和没有根据的。”[1]505但理性的自我反思则要求对自身进行否定性的批判,由此将其运用限定在合法范围内。有研究者试图用理性的“逻各斯”精神与“努斯”精神来说明康德理性概念的这种自我反思过程。这种说法认为,康德的理性概念包含的内在张力正体现了古希腊以来理性概念中两大精神要素之间的张力,即追求自由超越性的“努斯”精神和追求普遍规范性的“逻各斯”精神之间的张力。理性的思辨运用是“努斯”精神的体现,它要求完全超越任何经验因素的影响和束缚。而理性的自我反思则体现了规定性的“逻各斯”精神,它要求理性自身充当“法官”,对超越性的“努斯”精神进行规范。遗憾的是这种主张虽然形象地阐释了康德理性概念的内在张力,但对于回应“法官隐喻”问题还是不够的,同时也缺乏必要的文本支持。
究竟如何才能对康德的“法官隐喻”问题予以合理的回应呢?笔者认为,阿伦特后期强调的“旁观者”视角极具启发性。我们知道,阿伦特这里存在着“行动者”和“旁观者”两重视角的区分。虽然她早期也涉及到了旁观者,但只是为行动者而服务,而在后期的判断理论中,阿伦特则将思考的重心转向了旁观者。正如Ronald Beiner所说:“重点从政治行动者的代表性思考与扩展的心胸转换到历史学家和故事讲述者的旁观者身份与回顾性判断。”[12]91在此阶段,阿伦特不再把判断视为政治生活的一个特征,而是由心灵生活的角度出发,从旁观者的视角来理解判断。这种旁观者不参与行动,但其立场必须是公正的,因为如果要恰当地评判某物,对之采取不介入或不感兴趣的态度是必须的,只有与对象疏离,才能建立起无偏私性的条件,“他的这种洞察力的本质性根基是他的无利害性,他的不参与性,他的不介入性。”[12]54正是由于旁观者的视角能够避免妨害判断公正性的条件,因此才能够从综观的基础上建立起公正的判断。
无独有偶,柄谷行人通过对康德的创造性解读,提出了一种从“事先”和“事后”的双重视角考察对象的方法,“在此,我们可以把规定的、反思的这一区别当作事前性的、事后性的区别来思考。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首先把综合判断视为已确立的,在此基础上来探索其超越论的条件。这是一种事后性的立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综合判断是容易的。综合判断总是蕴含着某种飞跃,存在危险。也因此,它得以成为‘扩张性’的。康德在综合判断中发现了困难,是在他站到所谓‘事前’的立场思考的时候。同时,可以说,除了进行超越论式的考察,他总是从‘事先’的角度来思考的。”
[②]实际上,这两种视角大致可以对应于阿伦特“行动者”与“旁观者”的双重视角,因为在阿伦特看来,行动者提出的是前瞻性的判断,而旁观者提出的则是回溯性的反思判断。正如王南湜教授研究所指出的,所谓“行动者”的视角大致对应于“事先”的视角,“由于身处‘事中’,只要结局尚未出现,就只能以一种‘事先’的眼光来看自己的行动,而根本无法以‘事后’的方式来看。”
[13]46而“旁观者”的视角则大致相当于“事后”的视角,“因此,历史中的旁观者之‘旁观’便只能是一种‘事后’的反思。”
[13]45如果将阿伦特与柄谷结合起来思考,将会对回应“法官隐喻”问题很有助益。
按照阿伦特的理解,每个人都具有行动者与旁观者的双重身份,“这种批判者和观察者位于每一个行动者和制作者的心中;没有这种批判、判断的能力,行动者和创造者就会和观察者相脱离,以至于他自己都不能被理解。”
[12]63但从旁观者的视角出发时却不能同时拥有行动者的视角,反之亦然。而柄谷认为康德是以一种移动的视角来思考理性概念的,从“事先”的视角来看,理性置身于行动者的视角,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旁观自身、反思自身的视角,进而不可能在确立自己绝对的知识体系之前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批判。且由于理性只能按照其超越经验界限的本性,在自身思辨运用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最终导致先验的幻相,“康德将事前获得这样的‘他者’看作思辨的。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这即使是假象,亦是不可缺少的假象(超越论的假象)。”
[③]而这就要求理性要将自己呈现在法庭上,接受批判和检验,“但纯粹理性在其独断的(非数学的)运用中,并没有十分意识到要对它的这条之上的法则作最严格的遵守,以免它不得不带着羞愧,甚至完全放下一切自以为是的独断架子,而出现在更高的理性法官的批判眼光面前。”
[1]570那么,理性何以成为“法官”审判自身呢?
这正是康德视角发生移动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康德是从“事先”的视角转向了“事后”的视角,此时理性置身于旁观者的视角。法官要组织法庭进行审判,首先要保证自身处于客观的旁观者立场,其判断的依据就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否则审判的公正性就要受到质疑。而康德所谓“理性法官”与此类似,它必须要退出混乱的纷争,站在旁观者的视角,根据自身的原理进行审判。理性只有获得旁观者视角,才有可能成为公正的“仲裁者”或“法官”,正如阿伦特所言:“因此,退出直接的参与,站在活动(生活中的节日)之外的位置上,不仅仅是判断的条件和成为进行中的竞赛的最后仲裁者的条件,而且也是理解竞赛的意义的条件。”[14]102在《康德政治哲学讲座》中阿伦特讲的更加明确,她认为对于康德来说,“旁观者观看的位置就是法官的位置。”[12]55由此,理性一方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限制自身的僭妄要求。正如康德指出的:“所以与其仗剑出手,不如从批判的安全席上静观这场争执,这场争执必然对于参与者是艰苦的,对于你们来说则是消遣,并且尽管其结局肯定是不流血的,对你们的洞见也必然会得出有益的成果。”[1]575所谓在安全席上静观争执,也就是将理性置于旁观者的立场,但这种旁观只能是事后的反思,其反思的对象亦是其自身。那么,究竟是什么促成了理性由“事先”的行动者视角向“事后”的旁观者视角移动?
这正是由于康德独特的反思方式,他看待问题的方式并非是O’Neill意义上的,即站在他人的观点和立场对自身反思。康德要求直面观点和立场之间产生的差异,并从这差异中暴露出的矛盾开始进行反思,也即柄谷所谓的“视差”。对康德来说,这个差异正表现为先验幻相在理性宇宙论上的形式,即二律背反,“但‘强烈的视差’并没有消失。它是以二律背反的形式出现的,并暴露了正题和反题都不过是‘视觉上的欺骗’这一事实。”[15]20二律背反讨论的是人类理性在其进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它包含着理性自发的幻相,即要求去认识理性所向往的绝对的统一性,因此虽然这里的推理都是自然的,但却不可避免地陷入相互冲突。但这种自相冲突在康德看来也有消极的益处,可以使理性不至于陷入偏执和独断。这正是因为康德对待二律背反的态度不是站在任何一方,指望化约一方面而迁就另一方面,或者规定某种对立面的统一。而是使争论双方的矛盾尖锐化,突出观点和立场之间不可跨越的鸿沟,即通过二律背反揭示出强烈的差异,迫使理性对自身进行反思,以便为理性在困境中找到一条合法的道路。如前所述,从“事先”的行动者视角出发,理性超越经验的本性必然会产生二律背反,产生不同观点间强烈的差异,而这正使得作为反思之批判的这个反思得以可能,“于是,这种争执所揭示的无非是理性的某种二律背反,而二律背反既然基于理性的本性,它就必须要得到倾听和受到检验。这种争执通过对理性的对象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而对理性实施教养,并通过限制理性的判断而对这判断加以校正。”[1]574由此,理性才可能获得一种“事后”的旁观者视角,从而成为自我审判的“法官”,因为视角的转换必须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
这样,如果从双重视角的角度来考虑,康德的“法官隐喻”问题就可以得到合理的回应。理性的自我反身之所以可能,是由于康德看待理性概念的视角由“事先”移动到了“事后”,也就从处于“行动者”的视角转换为处于“旁观者”的视角,而造成这一视角转变的契机正是理性的二律背反。一旦处于“旁观者”的视角,理性就有权利充当“法官”的角色,对自身进行判决。
[作者简介] 甄龙(1986—),男,新疆奎屯人,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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