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研究
【摘要】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执行增值税制度新方案,允许全国范围内规定行业和企业对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一改革标志着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正式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较之以往试点,此次改革实施范围较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制度实施影响更大。本文以我国增值税转型为研究对象,讨论了增值税转型对煤炭 企业产生的巨大影响,并提出了建议,以有助于煤炭企业的健康、全面 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煤炭企业; 建议 煤炭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性基础产业,税收制度对煤炭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其中与煤炭行业密切相关并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有两条:一是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至17%;二是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增值税。从几年来运用执行情况来看,这两方面的变化都对煤炭行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过重,导致总体税负偏高,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导致煤炭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并对煤炭企业和国家 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从新 中国成立到1993年新税制改革前,国家对煤炭企业一直实行“少税种,低税率”的税收政策,只征收3%的产品税,加上其他流转税,综合税负率仅为5.58%。1994年1月1日起,煤炭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7%,为保证采掘业的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了(1994)财税字第022号文件《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据统计,2007年度全国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税率为3.41%,而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税率为7.32%,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1倍多,目前煤炭税费共8大类29项,税负水平在全国42个工业领域中居第4位,仅次于烟草制品、饮料制造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业。2009年增值税转型再次提高了煤矿的增值税税率,进一步拉大了煤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费差距。 煤炭开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本的构成有别于其他工业企业。煤矿属于采掘业,原材料消耗在整体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小,而煤炭企业的“大 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却不能抵扣,使煤炭行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 此次增值税转型,煤炭增值税税率提高至17%,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继续拉大了煤炭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负差异,使增值税转型不能体现税收适度和税负公平的原则。其次增加了煤炭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增加了现金流流出,特别在目前 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将给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压力。 (二)不利于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煤炭资源相对丰富,但资源赋存条件复杂,开采投入大、成本高、安全性差。我国经济发展处于重化工阶段,是以矿产资源为支撑的。长期以来,我国对煤炭实行低税收和低价格政策,对促进我国加工制造业的发展和增强世界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煤炭行业投入严重不足,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其他行业,与高危行业和脏累苦险的工作环境极不相称,导致煤矿招工难、招生难,产品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在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企业效益下降的情况下,再承担如此重的税负,对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部分煤炭企业将重新陷入困境。煤炭企业效益降低,又会导致安全投入减少,资源环境投入减少,形成新的恶性循环。不仅使煤炭企业雪上加霜,而且会导致煤炭工业长期不振或煤炭价格高筑,对煤炭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另外,允许 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使煤炭企业受惠并不明显,还容易引起企业盲目投资。允许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由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政策。虽然此条优惠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但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大大抵消了此项有利影响。因为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具有集中投入的特点,新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煤炭企业受惠并不明显。煤矿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期间绝大部分生产用固定资产、技术装备集中投入,转入煤矿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大型设备等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投入逐渐减少,因此新增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抵扣额较少。特别是对煤炭矿区开采时间长,矿井已进入稳产或产量下降周期的煤炭企业而言,其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基本结束,新增生产用设备少,可供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更少。 允许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还容易引起一些企业急功近利、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投资、不合理安排资金计划,造成井巷、设备的投入过大,当市场发生逆变时造成部分设备闲置。高科技的采煤设备对地质条件也有一定要求,选择不适合自己工作面的机器设备容易采肥丢瘦,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新的机器设备往往对操作者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的盲目采购,可能会造成工人违章违规,给安全带来隐患。再者由于技术进步,新的性能更好的设备取代旧设备,造成旧设备闲置。 二、对转型中存在的不利影响提出的建议 (一)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矿业活动具有高风险性,许多发达 经济国家在矿业税收制度中都给予诸多的优惠,允许矿业活动能产生比其他风险较低行业更高的收益率。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瑞典等国家对矿业实行保护政策,不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只收企业所得税和权利金(采矿税)。而我国增值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占税费负担总额的80%~90%,其中增值税一般占60%左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为6%~15%。煤炭产品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增值税税率提高4%,容易使部分企业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利用乱采滥掘、采富弃贫的手段来弥补多交的4%税款,极易造成浪费资源。因此,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煤炭产品降低增值税率,维持13%的增值税税率,以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 发展。 2008年,由于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煤炭经济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过程,2008年1—8月煤炭市场全面紧张,煤炭价格飞速上升,随后受国际 金融危机影响,煤炭下游行业火电、冶金、建材和化工等产量增幅持续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煤炭需求总量也环比持续下降,煤炭市场价格也一降再降。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还未出现明显转机,由于国际市场煤炭价格偏低,刺激我国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放弃采购国内煤炭,转向采购国际市场煤炭,减少对国内煤炭的需求,而且国际煤炭市场下滑的幅度较大,速度较快,煤炭增值税税率过高,势必倒逼国内煤炭市场,加大国内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的压力。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6号),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或采用“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煤炭企业,最终维持13%的增值税税率。 (二)研究建立符合 科学发展观和煤矿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由于没有考虑煤炭资源无偿使用而没有原料成本、塌补费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等行业成本特点,造成进项税抵扣额太少,煤矿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度提高。针对这样的情况,应研究以资产化的矿权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大 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等,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其次对煤炭企业用于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耗用的材料物资进项税允许抵扣,因为煤炭企业的井巷工程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建筑物。由于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决定了煤炭生产场所必须随着煤炭开采而移动,必然要求不断增加相应的井巷工程以满足开采的需要,对于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用料(包括井下用黄沙、石子、料石、搪材等),视同购进农产品,按13%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不仅有利于公平煤炭企业的税负,而且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
企业增值税的转型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影响从目前看弊大于利,但是从长远来看,其辐射作用是正面的。因此要客观认清这些不利影响,多方寻求措施予以消解,以保障增值税税制的顺利转型。 【 参考文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任玉良.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 会计之友,2009(7).
,
|